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徽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菲诉杨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菲,杨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张菲,女,汉族,1991年6月7日出生。被告杨辉平,��,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菲诉被告杨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菲于2015年5月4日以欠款已归还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