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翠英、岳松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翠英,岳松山,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05号申请人李翠英,女,汉族,1962年7月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代理人路领男,女,汉族,1988年12月13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申请人李翠英之女。委托代理人李宝珠,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翠英女婿。被申请人岳松山,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生,住河北省蓝港是大城县。被申请人张浩,住廊坊市广阳区。系事故车辆冀R×××××号小轿车车主。申请人李翠英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浩所有的,由被申请人岳松山驾驶的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浩所有的,被申请人岳松山驾驶的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