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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XX与丁怡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丁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平顺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丁怡,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XX诉被执行人丁怡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闸北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闸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公证书确定丁怡应给付XX人民币100000元,但丁怡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丁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丁怡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肖斌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丁怡有与胡秀英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现已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丁怡有其他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丁怡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现仅查实被执行人丁怡有与胡秀英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暂无法处置。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XX,申请人XX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18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