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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鹏与成丹霞、张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成丹霞,张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5号原告刘鹏,农民。被告成丹霞,农民。被告张徐斌(又名张徐兵),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诉被告成丹霞、张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鹏承担。审 判 长  田素勤审 判 员  周明礼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