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鹏与成丹霞、张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成丹霞,张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5号原告刘鹏,农民。被告成丹霞,农民。被告张徐斌(又名张徐兵),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诉被告成丹霞、张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鹏承担。审 判 长 田素勤审 判 员 周明礼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