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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明喜与黄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喜,黄向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黄明喜。被告黄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喜诉被告黄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喜以与被告黄向阳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了相应劳动报酬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喜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明喜负担。审 判 长  丁保江审 判 员  陈立辉人民陪审员  周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