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章友华与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友华,龙岩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岩行初字第8号原告章友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林龙,居民。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池秋娜,市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友华不服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行政争议已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友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章友华负担。审 判 长 丁建岩代理审判员 严丽梅人民陪审员 郭素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锋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