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朱金朝、朱小菜、朱海味、高柑桔、朱双春、郑锦花、朱瑞兴、朱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朱金朝,朱小菜,朱海味,高柑桔,朱双春,郑锦花,朱瑞兴,朱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陈晓鹏,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金朝,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朱小菜,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朱海味,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高柑桔,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朱双春,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郑锦花,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朱瑞兴,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朱丽琴,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金朝、朱小菜、朱海味、高柑桔、朱双春、郑锦花、朱瑞兴、朱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朱金朝、朱小菜、朱海味、高柑桔、朱双春、郑锦花、朱瑞兴、朱丽琴偿还借款人民币49998.74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朱金朝、朱小菜、朱海味、高柑桔、朱双春、郑锦花、朱瑞兴、朱丽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书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