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国、宋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国,宋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63号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李恺,该公司员工。被告一王志国,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身份证号码:×××8613。被告二宋占良,男,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身份证号码:×××233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国、宋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王志国、宋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