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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后成与高芳兰、武昌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后成,高芳兰,武昌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098号原告:李后成,男,1943年8月8日出生。被告:高芳兰,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武昌然,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李后成诉高芳兰、武昌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高芳兰、武昌然不在家中居住,现下落不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韦 军人民陪审员  钟宜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