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某甲、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云景,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薛俊刚。被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高某乙。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高某甲、高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54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高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邢台市南和县支行广场分理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高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邢台市南和县支行广场分理处的存款1500元(账号:62×××76)到南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南和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3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