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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鹰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旭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旭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松山村知塘组杨家塘沙场。法定代表人谭庆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44622元、利息461096元,并负担诉讼费19379元、执行费344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95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平审 判 员  张社生审 判 员  张永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