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卞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卞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正春,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韩某,女。原告卞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同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卿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