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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卞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卞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正春,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韩某,女。原告卞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同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卿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