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倩倩与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倩,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755号原告张倩倩,女,201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理人张可春(系张倩倩父亲),住江苏省宿迁市。委托代理人张文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国英,院长。委托代理���王中林,女。委托代理人施晓桦,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倩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倩倩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