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姚代安与汪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代安,汪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姚代安,男,汉族。被告汪洪兵,男,汉族。原告姚代安与被告汪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林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代安与被告汪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代安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汪红兵无法联系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汪红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代安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代安撤回对被告汪红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代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