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辖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忠成与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忠成,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工业街东万力商贸城9楼。法定代表人邱燕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浚河路207号。法定代表人钟玉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阿有希,镇长。上诉人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涉诉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权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因此,该案应由移送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8月26日,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伊金霍洛花园》工程项目。同日,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伊金霍洛花园》工程项目的22-27、30-34、52号住宅楼个建设承包给刘忠成。后因工程款未付发生纠纷。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约定了诉讼及仲裁,其约定管辖条款不明。本案应以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忠成选择在被告住所地的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