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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宇飞与刘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宇飞,刘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保字第15-1号申请人刘宇飞。法定代理人刘青岩。被申请人刘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蠡民保字第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刘光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光冀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冯银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齐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