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宇飞与刘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宇飞,刘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保字第15-1号申请人刘宇飞。法定代理人刘青岩。被申请人刘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蠡民保字第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刘光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光冀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冯银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齐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