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法糖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韩祥国与许艳秋、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祥国,许艳秋,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韩祥国,住宾县。被执行人许艳秋,住宾县。被执行人王平,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韩祥国申请执行许艳秋、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艳秋应于2014年5月1日给付申请人款2000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给付1800元,余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履行,申请人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现申请人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