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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段某甲、何某某申请宣告段某乙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段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何某某,女。申请人段某甲,男。上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郭耀民,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何某某、段某甲要求申请宣告段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子段某乙自幼精神失常、狂躁。2010年2月,段某乙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及亲属多方打听寻找,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段某乙失踪。经查,段某乙,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何某某、段某甲之子。2010年2月,段某乙外出捡破烂时走失,申请人多处寻找无果,段某乙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2日在工人日报公告版发出寻找段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段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段某乙自2010年2月离家外出后,经申请人多处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且公告寻找失踪人段某乙的期间业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段某乙为失踪人。二、指定何某某、段某甲为失踪人段某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保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