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初春杨与刘丽荣、周跃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初春杨,刘丽荣,周跃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初春杨,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丽荣,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周跃进,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初春杨因与被申请人刘丽荣、周跃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庆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初春杨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首先,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次,被申请人刘丽荣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条均系伪造,申请人申请鉴定,原审法院未做鉴定;再次,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供了周跃进和刘丽荣的录音,可以进一步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房屋买卖。2、即使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买卖合同也应无效。涉案房屋有贷款,在抵押权未消灭的情况下,双方买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刘丽荣与再审申请人初春杨、原审被告周跃进之间由借贷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初春杨虽称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是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也未在原审审理期间申请鉴定。二审期间,刘丽荣已将涉案房屋贷款还清,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过户能够履行。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初春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初春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代勇全审 判 员 由 艳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