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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化东与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化东,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02号原告申化东,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老街33号,组织代码不详。诉讼代表人孙奕,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化东与被告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申化东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化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化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化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