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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柴某家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柴某,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何言俊,谯城区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8110629被告:徐某甲,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大徐村委会大徐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81198709123214原告柴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言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份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徐某乙。因为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时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和好无望。为此诉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某甲辩称:我与柴某于2010年农历腊月初二同居生活。××××年××月××日在谯城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徐某乙。我俩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没生过气,也没吵过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柴某与被告徐某甲于2010年农历腊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腊月初二日同居生活。××××年××月××日在谯城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名叫徐某乙。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区分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因本案原告柴某未提供与被告徐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柴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丰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