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字第0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郜昆申请执行张铁雷股权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昆,张铁雷,河南卓力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00163-1号申请执行人:郜昆被执行人:张铁雷被执行人:河南卓力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焦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铁雷、河南卓力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卓力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焦作市解放农信社营业部享有的价值654000元股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卓力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焦作市解放农信社营业部享有的价值654000元股金。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