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尤文建与钱沙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文建,钱沙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尤文建。委托代理人葛拥军,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沙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03号。负责人许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文建与被告钱沙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