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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亚楠与黄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楠,黄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526号申请人:马亚楠,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黄竟辉,男,生于1981年8月,汉族,住仪陇县新政镇。关于马亚楠申请黄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马亚楠于2014年12月17日以其所有的川R0B9**号奥迪牌小轿车为担保,申请本院查封黄竟辉所有的川R0B3**号大众牌小轿车,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仪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竟辉所有的川R0B3**号大众牌小轿车和申请人马亚楠所有的川R0B9**号奥迪牌小轿车,现因本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马亚楠所有的川R0B9**号奥迪牌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