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二初字第3号郑一霞诉黄雨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一霞,黄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郑一霞,女。被告黄雨娟,女。原告郑一霞就与被告黄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满延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勇、人民陪审员黄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武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郑一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雨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一霞诉称:被告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5月8日、9月5日向原告借款共计原19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万元。2、判令被告自还款到期之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660元。被告黄雨娟在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1、证人黄XX当庭陈述:郑一霞、黄雨娟均是证人的客户与朋友,2013年的一天,郑一霞给黄雨娟借款14万元,当时证人与郑一霞及其爱人一起到麻阳步行街在一商店内,郑一霞将14万元现金交给了黄雨娟,当时黄雨娟给郑一霞书写了借条;另外郑一霞向证人说,黄雨娟还向郑一霞借了5万元现金。2、原告郑一霞身份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欲证明原告郑一霞身份情况;3、借条原件二份,欲证实原告在2013年5月8日向被告交付借款14万元、2013年9月5日向被告黄雨娟建设银行434061302777xxxx账户转账交付借款5万元的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下列证据:4.被告黄雨娟的户籍证明,以查实被告的身份。上述证据,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被告黄雨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未能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经综合审查后,作如下认证本院经综合审查后,作如下认证:1、3证据,证据来源合法,能互相印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实了被告黄雨娟向原告郑一霞借款19万元的事实;2、4号证据,是公民身份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本院予以采信,证实了原、被告的身份情况。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13年5月8日,被告黄雨娟立据向原告借款14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同年9月5日,被告黄雨娟再次向原告立据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本院认为:原告郑一霞与被告黄雨娟就借款达成协议,在原告郑一霞将借款交付给被告黄雨娟后,双方的借款合同生效,被告黄雨娟取得借款,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被告虽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实际是对被告的合理催告,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原、被告未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原告起诉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催告后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雨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一霞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共计26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行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53元,由被告黄雨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满延喜审 判 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武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