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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纪明松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明松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3913号罪犯纪明松,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初中毕业,住贵州省湄潭县,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3)杭萧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纪明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纪明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纪明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纪明松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明松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沈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