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幢二层5-1号。法定代表人:张幸福。委托代理人:陈万明,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斌,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7栋。法定代表人:王能。委托代理人:胡祖波,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93元,减半收取81447元,由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宾代理审判员 林曦代理审判员 黄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