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1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邓运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运光,黄建明,梁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854-1号申请执行人:邓运光,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黄建明,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梁凤友,女性,汉族。关于邓运光申请执行黄建明、梁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建明应向申请执行人邓运光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68046.68元(2014年9月10日前利息161700元加上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6346.68元共计人民币168046.68元),(2014年9月10日后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息率的四倍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黄建明应向申请执行人邓运光支付律师费24000、查档费90元元、和诉讼费5425元。被执行人梁凤友对黄建明的上述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运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凤友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冻结额度为伍拾壹万元整,现被执行人黄建明向本院反映:上述帐户被冻结后,影响了被执行人一家的生活,致小孩看病上学无钱。且被执行人黄建明承诺尽快处置被执行人梁凤友名下在惠州市农村商业银行的11000股份来偿还本案执行款,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凤友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应该得到保障,被执行人黄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凤友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助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小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