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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法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玉珍与王粉环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珍,王粉环,石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珍,女,1954年9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粉环,女,1968年3月4日生。第三人石贵祥,男,1964年12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郭玉珍与被执行人王粉环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云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一直未履行。经查,石贵祥系被执行人王粉环丈夫,王粉环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石贵祥亦应承担。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石贵祥为本案被执行人。石贵祥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玉珍清偿债务2731.28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满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