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淑香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淑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930号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庞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艳艳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