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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红江与姜国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江,姜国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李红江,男,1967年2月7日出生。被告姜国静,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江与被告姜国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江于2015年5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红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红江负担。审判员  向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淳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