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如东县新店镇农田排灌服务有限公司与陆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新店镇农田排灌服务有限公司,陆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216号原告如东县新店镇农田排灌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新店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季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彬,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亚军。原告如东县新店镇农田排灌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店农灌公司)与被告陆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琳珺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店农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店农灌公司诉称,被告陆亚军系县农委工作人员,与原告单位存在工作上的联系。2012年7月13日,被告陆亚军因临时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8月底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此后虽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仅分两次共计归还了40000元,至今仍有60000元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被告陆亚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陆亚军在新店镇工作期间与原告相识,2012年7月13日,被告陆亚军因临时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以现金支票的方式交予被告陆亚军10万元,被告陆亚军在原告留存的现金支票存根中“收款人”栏签名。对该借款,被告陆亚军向原告新店农灌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暂借新店镇农灌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拟于八月底前归还,借款人:陆亚军,2012.7.13。后被告陆亚军累计归还了原告40000元,但仍有60000元至今未能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陆亚军归还借款6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现金支票存根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陆亚军向原告新店农灌公司借款,原告新店农灌公司就此向被告陆亚军提供临时、短期无息借款,双方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新店农灌公司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当事人借款的意思表示,现金支票存根经被告陆亚军在收款人栏签名确认,亦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故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在原告新店农灌公司提供借款后,被告陆亚军应当及时履行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但借款至今,被告陆亚军仅清偿了案涉债务40000元,其余60000元至今未予清偿,原告新店农灌公司主张被告陆亚军归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从程序上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亚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如东县新店镇农田排灌服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270元,由被告陆亚军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滢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