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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李昊洋申请执行王学峰王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洋,王学峰,王泓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李昊洋,男。委托代理人李廷芹,女。被执行人王学峰,男。被执行人王泓秋,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学峰、王泓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学峰、王泓秋履行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51095元,但被执行人王学峰、王泓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执行人王学峰、王泓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学峰所有的存于王某在某银行xxx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新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