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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藏高成、徐建红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藏高成,徐建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62号原告:铜陵市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苑新村20栋入口处,机构代码:75297131-X。法定代表人:欧阳俊。被告:藏高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映湖山庄159栋503室。被告:徐建红,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映湖山庄159栋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藏高成、徐建红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原、被告之间争议较大,无法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