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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蒋斌与倪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斌,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蒋斌,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倪庆,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斌与被执行人倪庆(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0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倪庆长期在外、去向不明,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证券,远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育麟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作查封,因该套房屋抵押给他人,故目前暂无法处置。对此,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05,820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 杰审判员 倪圣明审判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