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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刘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金志民,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双城市。被执行人刘新,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双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志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金志民与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洪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