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郭士利与马耀峰、郭剑斌、尤建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利,马耀峰,郭剑斌,尤建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郭士利,男。被执行人马耀峰,男,职工。被执行人郭剑斌,男,职工。被执行人尤建卫,男,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郭士利申请执行马耀峰、郭剑斌、尤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郭士利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5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