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0036,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高要市。被告人孙某甲因本案伤害他人于2014年11月10日投案,同月1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16日被高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雯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途径高要市河台镇廊元村委会沉眉村孙水泉屋门口时,因孙某丙勾引其妻子一事没有得到赔偿而心生不忿,遂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铁锹砸打正在此卖猪肉的孙某丙的头部、左肩部,致使其头部多处挫裂损伤,经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丙伤势已达轻伤一级。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起诉书和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1、物证铁锹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作案工具来源说明和说明材料,疾病证明,谅解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证人孙某乙、欧某、徐某、黄某、梁某的证言;6、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7、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8、视听资料等证实,足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出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甲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高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孙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孙某甲在归案后能对被害人孙某丙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孙某丙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院考虑到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的情节,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有因家庭纠纷引发本案发生的情节,本院拟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下量刑。随案移送的铁锹一把,是被告人伤害他人的凶器,依法予以没收存查。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止。)二、随案移送的铁锹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明代理审判员 陆祉君人民陪审员 陈晓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钟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