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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李某。被告邱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起诉被告离婚,同月原告撤诉。原告本次诉讼距上次起诉不足六个月,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鞠晓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