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与安徽省南陵县中奔水泥有限公司申请罚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环境保护局,安徽省南陵县中奔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钱佑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北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中奔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其宏,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中奔水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南环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南环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陵生审 判 员 牧 丽人民陪审员 刘薇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