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胡万林、张勇与岳可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万林,张勇,岳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胡万林。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岳可心,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三塘乡六曲店村24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胡万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胡万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岳可心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马 珂审判员 金瑞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阎跞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