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健莉与肖信刚、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莉,肖信刚,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李健莉,委托代理人杨玉霞,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信刚,被告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鹏,职务不详。第三人成都海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雄,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张菊霞,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莉与被告肖信刚、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莉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1100元,减半收取10550元,由原告李健莉负担。审判员 刘兰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