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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超与张永启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张永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84-4号申请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张永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永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3月2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永启开发的位于枣阳市前进路144号西端的洪泰汽修厂面积为207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续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