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超与张永启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张永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84-4号申请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张永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永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3月2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永启开发的位于枣阳市前进路144号西端的洪泰汽修厂面积为207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续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