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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斌与合肥丽人妇科医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02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斌,合肥丽人妇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026-1号申请执行人苏斌。被执行人合肥丽人妇科医院,住所地皖合肥市屯溪路349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7981-5。法定代表人XX华,法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裁字(2014)39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7394.28元、执行费160元,合计17554.28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7394.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丽人妇科医院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7554.28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7394.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潇倩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