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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兵与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丁兵,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身份证号:×××5714.委托代理人:刘毅君,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华伟,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身份证号:×××2114.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