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兵与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丁兵,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身份证号:×××5714.委托代理人:刘毅君,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华伟,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身份证号:×××2114.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