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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丰尚家具店与广州一片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丰尚家具店,广州一片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丰尚家具店,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负责人:麦显峰。被告:广州一片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耀发。委托代理人:梁景成,系广州一片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丰尚家具店诉被告广州一片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丰尚家具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丰尚家具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丰尚家具店负担。审判员  林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