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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小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小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邓善清。委托代理人:陈明,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启香,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黄小婵,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明、林启香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一个月和解时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通过投标聚豪花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后为聚豪花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被告于2005年10月8日购买了聚豪花苑聚豪轩八座306房和聚豪轩八座120号小车位,从2013年1月份起不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分摊及上门收垃圾费2884.56元,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上述费用及违约金累计3679.8元。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纳所欠物业管理费2524.56元、公共水电分摊费240元、上门收垃圾费120元及违约金795.24元(违约金从每季度第一个日历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计3679.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愿意支付公共水电分摊费240元和上门收垃圾费120元,合共360元。被告不愿意支付物业管理费,理由是原告未尽到管理的义务,原告所提供的服务存在很多问题,如垃圾满地,小区围墙有漏洞,被告房屋的外墙被空调水透湿经投诉仍无人解决,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小区外的人员可随意进出,小区后门无保安看管,收废品人员随意进入等。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邓善清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通过投标聚豪花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后为聚豪花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3.樵晖新城业主(用户)家庭情况登记表、钥匙领用登记表、樵晖新城聚豪花苑聚豪轩八座306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樵晖新城聚豪花苑聚豪轩八座120号小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楼证明书、聚豪花园房屋交接验收表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是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晖新城聚豪花苑聚豪轩八座306房和120号小车位的业主。4.中国邮政国内小包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缴物业管理费等。5.聚豪花园聚豪轩8座306房欠费明细表、违约金明细表打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等费用数额。庭审中,被告举证如下:6.照片原件38份,用以证明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存在小区围墙破漏、脏乱垃圾满地、后门无人看管、小区外人员可随意进出、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等问题,且被告的房屋外墙遭空调水透但无人解决。经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1、2、3、5、6,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4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收到过,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已收取了该邮件,故本院对证据4不予采纳。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月14日,原告在聚豪花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中中标。同月20日,原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晖聚豪花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委托原告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75元/㎡/月,商铺1.00元/㎡/月,首层架空停车场车位0.75元/㎡/月,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分摊10元/户/月,上门收垃圾费5元/户/月;物业服务费按季度交纳,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日历月1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交纳上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的,从收到交费通知后7日起每日按应缴费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被告是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晖聚豪花苑小区聚豪轩八座306房(房屋用途为住宅)、聚豪轩八座架空层120号小车位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117.7㎡,小车位建筑面积22.54㎡。至庭审结束时,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524.32元(0.75元/㎡/月×140.24㎡×24月=2524.32元)、公共水电分摊费240元、上门收垃圾费120元,合共2884.32元未付。诉讼中,原告确认存在个别业主将车辆临时停放在非划定车位位置、围墙有漏洞、收废品人员登记进入小区的情况。另查明,原告持有资质等级为叁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本院认为,原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晖聚豪花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是聚豪花苑小区的业主之一,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及全面履行义务。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按季度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及上门收垃圾费,被告拖欠原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及上门收垃圾费共2884.3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如数支付予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计付相应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从收到交费通知后7日起每日按应缴费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被告确认原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左右在每个楼梯口张贴缴费通知,故被告应从每季度第一个日历月17日起按欠付金额计付违约金予原告,原告认为从每季度第一个日历月1日起计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计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经计算,该期间的违约金为759.82元,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费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公共建筑进行管理、维护、运作的公共性服务费用支出,业主以专有、专用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被告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实质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作为业主,可依法依程序行使权利,提议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若被告认为原告不恰当履行义务,或在履行过程中损害被告的权益,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用,被告的辩解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小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服务服务费2524.32元、公共水电分摊费240元、上门收垃圾费120元及违约金759.82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