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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代学兵与宁夏东耀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代学兵,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川巷****号。被执行人宁夏东耀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会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代学兵与被执行人宁夏东耀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煤款本息合计350145元,诉讼费5027��,合计3551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55172元及执行费5227元。现被执行人公司倒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