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执字第13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士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春,姜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397-3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春。被执行人姜开云。本院作出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开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