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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舜芬与童舜芬、任安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舜芬,任安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450号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建中。委托代理人:项国友。被告:童舜芬。被告:任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童舜芬、任安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81元,减半收取10740.5元,由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婉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胡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