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舜芬与童舜芬、任安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舜芬,任安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450号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建中。委托代理人:项国友。被告:童舜芬。被告:任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童舜芬、任安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81元,减半收取10740.5元,由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婉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胡晓文 百度搜索“”